富联资讯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被誉为“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”。颁布以来,民法典为公民权利提供了更全面的保护。关注网络虚拟财产安全、加大个人信息保护力度、惩治网络暴力等问题......数字时代,民法典对权利的保护也向数字空间不断延伸。在第三个“民法典宣传月”,人民网推出“学法时习之·‘典’亮网络”系列策划,以案例阐释民法典为人们的数字生活带来的改变。
富联代理
以案说法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规定:“自然人享有隐私权。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、侵扰、泄露、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”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规定:“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,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:(一)以电话、短信、即时通讯工具、电子邮件、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;(二)进入、拍摄、窥视他人的住宅、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;(三)拍摄、窥视、窃听、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;(四)拍摄、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;(五)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;(六)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。”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中规定:“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。”
互联网时代,消费者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侵犯隐患高。民法典人格权编设专章规定“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”,个人信息保护法进一步加强保护个人信息权益。“在消费领域,消费者有权对商品或者服务予以评价,经营者亦有权针对消费者的‘差评’作出澄清。但是,经营者的澄清方式应当合法,不得违法公开因提供商品或服务而获取的消费者隐私及个人信息,侵犯消费者权益。”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毓莹表示,本案聚焦消费领域的隐私及个人信息保护问题,明确经营者澄清消费者“差评”的行为边界,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司法裁判引领作用,为互联网时代的消费者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益保驾护航。
资料来源:最高人民法院
编辑:薄晨棣
设计:马婷
本文富联平台编辑发布,转载请注明出处
http://areaiii.org/index.php/article/gongsixinwen/311.html
声明:本站为富联平台官方网站,敬请用户甄别以富联平台公布的正式信息内容为准。谨防不良人士假冒!
Copyright © 2016-2024 富联平台 版权所有 粤ICP备19085975号-2 富联平台主管24小时在线!注册、代理咨询主管